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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8 05:39:13 浏览:600 来源:网络转载

01:请问什么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广州市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吗?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6年广州市纳入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02:我公司是广州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03:我公司是在广州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请问什么条件下我们公司能够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96号)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04:我公司是在广州的一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由于我们的业务经常没有办法拿到合法进货凭证,成本核算也不准确,请问企业所得税能否试行核定征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05: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

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06:我公司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业务和“海外仓”出口业务,是否可以适应出口退(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货物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在财务上做销售;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按期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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