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不仅是经销成千上万商品的场所,而且是商标展示的舞台,生产者利用它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则通过认牌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如大型商场或商厦等)陈列出售的商品有几万之多,这些商品涉及的商标成千上百,其中难免鱼龙混杂、良莠共存,假冒、侵权商标也会趁机混迹其中。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企业意识到与企业经济利益、商业信誉、人事工资等关系密切的事项,就会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职位。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该公司制定的制度中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二十多种企业管理制度,设置有物价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等各种职能岗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制度中,唯独找不到商标管理制度,那么多的管理职能岗位里,唯独没有设立商标管理职能岗位。就连我们认为管理素质较好的东方商厦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制度。大商业企业尚且如此,更别提中小型商业企业了。这种现状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我们商标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工作没有做到位,给假冒侵权商标混入流通领域以可乘之机。如何提高商业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摆在我们商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业企业自有商标的使用。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商业企业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就在七个大类分别注册了“六百”、“六柏”等近20个商标。还有一种是企业命名的未注册商标。如六百实业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依六侬”、“繁依嘉”等商标,东方商厦使用在百货销售中的图形服务商标。
2、进店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使用行为。这类商标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三是商品生产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类商标使用行为最为普遍,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但是这类商标的使用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三种:一种是商店自己进货销售的;一种是生产厂家与商店联销的;还有一种是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商店联销的。
3、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进口商品商标使用行为的关系比较复杂,外在表现形式一种是有注册标记,另一种是不标注册标记。其中有些使用注册标记的商标不一定在我国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与商品生产者甚至不属同一国度。例如,著名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在我国注册的,但是在商店里销售的“nike”产品有许多是韩国或泰国厂商制造的。
在以上三种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最常见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种:
1、商品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使用的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4、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却冒充注册商标的;
5、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的;
6、销售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已超过核准注册的有效期限的;
7、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一致的;
8、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的。
9、销售的商品包装、商标标识上标示的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事项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的;
10、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系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未经商标局备案,有的虽经备案但实际使用与备案事项不一致或在包装、标识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厂名、厂址的。
以上十种不规范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在流通领域中最常见的。这些行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所以,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究竟如何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笔者认为: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商标法规。加强商标执法监管力度。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对于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条款较少。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和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1)项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些条款不仅规范范围有限且操作性差。实际上假冒、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明知”或“应知”行为。尽管国家工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如何界定"明知"、"应知"作出了规定,但在如此复杂的流通领域中,用如此难以确定的概念本身就为我们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增加了难度,捆住了我们本已很难施展的拳脚。而且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也缺乏应有的力度。如《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的强制手段仅是责令封存。如果违法当事人意识到受到的处罚大于被封存的物品价值时,就有可能卷资逃走,使我们对其不能进行有效制裁。要规范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首先要完善商标法规,加强商标执法的监管力度。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规范流通领域商标使用行为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应制定专项法规,明确流通领域中各经营主体在商标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法规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力、更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扣留物资、现金、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及时、有效地制裁商标违法行为,使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更加规范。
二是要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流通领域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在商标法规健全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特别是商标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商标法规,使企业变被动接受管理为自觉规范自身的商标使用行为。从前述的大型商场未制定单独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未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员的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流通领域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作为商标主管机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向企业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管理制度一般要围绕以下几个环节制定:
1、进场审查。对进店(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是否符合《商标法》等商标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店(场)进行销售。
2、进货验收。对进店(场)的商品进行验收,看其与审查时提交的各种证照、样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绝上柜销售。
3、日常巡查。流通领域商业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员,除了把好进场关、进货关外,还要对上柜商品进行巡视检查,以防别有用心者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总之,流通领域是商品实现利润的途径,同时也是居心不良者实现非法利润的途径。我们在搞活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流通领域商业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增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规范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堵住假冒、侵权商品上市流通的渠道,让不正当竞争者没有实现利润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