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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名下的企业很多,一定要知道这八大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2-07-29 02:55:51 浏览:105 来源:自编

很多老板名下都有好几家企业,通常这些企业也会有一些业务往来,但这其中的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一、企业之间互借钱,不计利息

 

老板名下有几家企业,经常互相借钱不收利息。

 

风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无息向老板借钱

 

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企业经常无息向老板个人借钱。

 

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税并依法收取利息。

  

三、免费租用老板的个人房产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企业需要有一个办公地址,很多都会无偿租赁老板的个人房产使用。

 

风险: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之间相互开票,低价/平价购销

 

老板名下的企业经常互相开发票,有时甚至低价、平价购销。

 

风险:增值税涉税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价销售商品或者有销售商品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五、贷款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有些老板名下好多企业,成立了集团,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风险: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指出,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以借款的名义把收入转给个人

 

企业获得盈利后,老板以借款的名义将收入转到个人的卡上。

 

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老板的私家车给公司免费使用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使用的汽车都是老板个人名下,无偿给公司使用。

 

风险:相关车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问:如果老板的私车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了免费使用,但车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可行吗?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可以计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产生的汽油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公司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员工提供私人车辆给企业使用时,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用,取得租赁发票。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等租赁期内与企业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可变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未计入租赁费的,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八、让名下个体户向实体公司开具服务费用普票

 

老板名下有几家企业,包括公司和个体户。有时为了消化公司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他们经常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给实体公司开具普通的服务费发票。

 

风险: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永瑞小编整理的关于老板名下的企业很多,一定要知道这八大税务风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相关的疑问,欢迎咨询永瑞集团的专业顾问,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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