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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完成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8-05-07 10:55:47 浏览:454 来源:网络转载

一、分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确认的一般原则


在确认合同总收入、总成本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

1、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或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用合同价款抵偿负债等,或表现为两者兼而有之。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意味着企业能够收回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为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否则为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二)确认的一般方法


1、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当期合同收入按下列公式、步骤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费用,按照谨慎性原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

如果发生的合同成本将来预计能够收回,则将所有能可靠收回的累计合同成本作为累计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经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将累计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合同费用,当期发生成本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

如果发生的合同成本将来预计不能够收回,则在成本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特殊情况下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

如果导致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因素不复存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再减去前期按照能可靠收回成本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后作为当期合同收入。

三)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和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前提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有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反之,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1、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2、完工百分比法应用步骤

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包括两个步骤:首先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期间预计损失准备

3、应用完工百分比法应注意的问题

1)选择适合本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通常,对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企业可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但在实务中,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选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使有些企业可利用成本人为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计算合同成本,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2)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润,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3)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分包成本

分包成本入账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企业合同成本确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建造施工企业(总承包商)建造大型工程,往往采用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因此,对企业(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企业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特别是企业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企业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来确定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则不应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入。

四)工程结算的确认


工程结算反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反映出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工交付过程中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情况。

当工程完工、成本投入完毕、客户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累计余额与该合同总收入达到一致,与按照百分之百的完工进度确认后的工程施工余额一致,这时财务应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

企业在对工程结算进行确认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

1、分期执行过程中客户采取“工程价款结算单”形式办理结算的,应以结算单载明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客户未办理结算的,不能采取预计的方式入账,以保持和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致性;

2、对采取里程碑式结算的合同,以正式结算金额确认工程结算;

3、由于特定的原因,客户对暂时不能办理正式结算而采取预结算方式的,以预结算单确认工程结算,待办理正式结算单后进行调整;

4、客户进行变更、索赔结算的,以客户实际办理的结算证书确认工程结算;

5、追加的奖励款以收到款项或取得奖励价款支付证书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程结算。

五)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


1、确认的基本确认原则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建筑企业应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与合同总成本,加强成本管理成本控制,减少合同预计损失,保证项目目标成本的实现,一般项目在施工前期不应该预计合同损失。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当期合同收入,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相配比后,确认为当期的合同毛利;因项目管理不善或各种客观因素影响,造成项目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应当按规定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计算

每个会计期末,应对合同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当整个合同仍然存在合同预计损失时,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合同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上期货跌价准备余额。

当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的,则应增加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出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则应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存货跌价准备。

当合同预计损失的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合同预计总成本小于合同总收入,存在有合同毛利的情况,应将账面货跌价准备余额全部冲回,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二、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涉税问题


一)价税分离问题


将其收入和成本价税分离的对象确定为「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并不代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不进行价税分离。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均为不含税或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口径,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乃至「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二)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1、纳税义务时间规定

财税36号文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到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下: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以上纳税义务时间,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12条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应预缴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增值税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意义重大

其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票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向甲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向甲方开票。如果未发生纳税义务,提前向甲方开票,一方面有虚开的嫌疑,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纳税义务前移。

其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异地施工预缴税款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根据税总17号公告第12条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应预缴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申报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划分老项目营业额和销售额的依据。建筑工程老项目五一之前对应的营业额应该缴纳营业税,五一之后对应的销售额应该缴纳增值税,划分营业额和销售额的依据只能是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高度一致的。

其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务稽查的依据,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做相应处理,将会面临税务检查风险。

2、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根据以上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按照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营业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就是现行会计制度与增值税制度存在时间性差异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影响,包括“会计先于税法”和“税法先于会计”的情形,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设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总结:建筑业企业的收入成本模式比较特殊,可以说是成本、收入、资金三条线并行:

成本线: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
收入线:建造合同结果可以可靠确定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合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资金线: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或监理对已完工程量的计量,通过「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科目确认阶段性的价款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常用分录示例】


1、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提税纳税

1)异地预缴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款)  预收金额/(1+11%)*2%或者/(1+3%)*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预缴增值税金额*预缴地执行的附加税费率
    贷:银行存款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3)机构地预收款计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过渡科目自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机构地根据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纳税申报,并按销项-进项-预缴 纳税,同时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机构地执行的附加税费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机构地与预缴地附加税费率存在差异的无须调整。

2、日常发生成本费用

1)日常购物资、租赁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所购物资用于集体福利等财税【2016】36号文27条规定不允许进项抵扣的项目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物资用于自建不动产或购入不动产时

借: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注:若原购进的物资已经做进项抵扣,后转用于自建不动产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4)简易计税分包价款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日常发放工资薪酬、三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福利费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社会保障费(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等在工资中扣回的)
      
贷:银行存款

6)计提两费、公积金、社保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社会保障费(公司负担)

    注:大部分公司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需要对本月工资进行计提,计提分录参照下面3、期末结转分配,若公司当月发放当月工资,则无需计提,发放后结转分配即可。

3、期末结转分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

4、期末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设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如果此处按照此办法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那么借方需要债权科目对应。

5、业主计价批复并支付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若存在预收款的扣回时,此处为当期扣回的预收款价税合计金额)
贷:工程结算  

计价合计金额/(1+11%)或者/(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因预收款已经纳税,此处为当期扣回的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发生预计损失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完工后,存货跌价准备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7、完工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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