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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04:16:52 浏览:547 来源:网络转载

第一条【宗旨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机构)。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须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若被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奖励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或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

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按其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且落户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10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按其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个人所得税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3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子女优先入学、本人及家属落户、机场贵宾服务、优先就医、免费体检等高端服务便利。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奖和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贡献奖,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

第六条【投资企业发展奖】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亏损的30%给予补偿,每亏损1家企业最高补偿100万,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对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本区企业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服务且投贷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被投贷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投资项目引进奖】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1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按其对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3年内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创新层的,按其每持股10%奖励50万元。

对投资的企业迁入本区3年内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按其每持股1%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对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鼓励集聚发展】设立100亿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向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突出贡献奖、风险投资杰出人物奖,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每人最高奖励100万元。

设立风险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现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场地租赁等一站式服务。对服务于风险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经费补贴。

每年举办风险投资峰会等高水平活动。支持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联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共同举办研讨、促进交流等高水平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每月举办风险投资沙龙、投融对接、研讨交流等主题活动。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承办各类主题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鼓励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按照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十条【重大项目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风险投资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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