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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10:49:09 浏览:478 来源:网络转载

增城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增城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增府办函〔2017〕101号)相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设立“增城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纳入区科工信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三条 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按照以大型企业为主体、以“专精特新”企业为辅助、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的思路,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生产方式和新商业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等多领域新兴技术与牛仔纺织服装产业跨界融合,推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品牌营销的提升发展,带动我区牛仔纺织服装产业链向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集聚度高、能耗低、污染低的现代服装产业集群转型。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推动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合作成立独立的公共研发设计或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对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承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场址、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关系不迁离本区的,给予其实缴资本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本办法所指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是指注册年限10年以上,并在欧美等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知名度、美誉度和产品品牌排名均位居全球纺织服装行业前列的企业(品牌、机构)。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开展。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的,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照省、市、区研发后补助政策,每年给予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最高15%的研发后补助。

  第五条 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生产升级。

  (四)鼓励区内主要牛仔纺织服装企业共同组建1-2家大型绿色生态洗漂印染公司,通过采用行业内领先的绿色洗漂印染设备技术和相对封闭的操作空间,达到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解决洗漂印染环节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全行业洗漂印染环节实现绿色生产、形成绿色产品。对具备上述特点的绿色生态洗漂印染公司,符合国家工信部《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要求(建设完成后需进入印染准入公告)、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当前本地区全行业洗漂印染需求50%以上的,按项目建设进度对其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平均洗漂印染加工成本(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或参考其他地区类似成本)超过当前本地区全行业洗漂印染加工成本的部分连续三年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五)推动生产制造流程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应用智能裁缝机器人、智能化全自动服装吊挂生产线、智能生产管理系统,推广以RFID为核心的感知感应器和感知物联网技术,加强生产制造过程智能化控制,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实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其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六)支持企业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围绕研发设计、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管控、市场营销、工艺改进、能耗优化、客户管理、供应链协同、设备租赁等环节,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对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的应用服务费、设备接入费、网络改造费,以及购买的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等,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其费用及设备购置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第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

  (七)鼓励区内企业与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企业利用品牌授权商业模式加快转型升级,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授权的,给予其品牌授权费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在境外并购(收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且并购后在区内设立该品牌营销总部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八)鼓励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新零售,支持企业以大数据(品类销售数据、关键词、消费者画像、设计师生态圈等)分析提前预测潮流趋势和消费者需求,以智慧门店(智能试衣导购、互动大屏、消费者行为捕捉追踪、智能巡店等)新技术提升消费者体验、降低运营成本,以供应链网络提高反应速度、缩短供应链周期、减轻库存压力。对企业发展上述新零售模式所投入的费用,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其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鼓励高性能新型面料的研发和应用。

  (九)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具有阻燃、防切割、防刺、吸湿、排湿、导湿、高弹性、高附加值、绿色环保等多项综合特点的高性能新型面料,对所研发应用的高性能新型面料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取得专业机构检测认证且被业内认可的,给予其每项高性能新型面料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事后奖励。

  (十)企业为研发生产高性能新型面料,或应用高性能新型面料生产成衣,需要新增或更新特定生产设备的,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其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

  (十一)企业应用高性能新型面料生产的成衣产品进入终端消费市场销售的,给予其该类产品上市第一年销售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推广应用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品牌推广活动。对参加境内外品牌推广、采购、贸易促进活动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推广费、展位费、特装费、交通、食宿等综合费用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参展、采购、贸易等活动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知名贸易服务平台开展深度合作,利用广交会等国际贸易资源,广泛宣传推介新塘牛仔品牌,并利用广交会的客商资源,与新塘牛仔产业进行对接,举办展贸活动周,促进供需对接。将展贸活动和对接活动费用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展贸活动周和对接活动。

  (十四)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和公共智能仓库。对与产业结合紧密、发展潜力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明显的本区行业自建电商平台和公共智能仓库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其总投资50%的奖补,单个电商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公共智能仓库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或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商园区、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区级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十五)加强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将产业对外转移与“一带一路”战略结合,通过“走出去”的联动,逐渐形成以本地企业为主导的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和全球价值链体系。在境外新设或并购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汇出投资额(美元绝对值),给予不超过5%的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推动产业整合和创新发展。

  (十七)重点培育品牌价值高、规模大、实力强、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对龙头企业在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品牌建设、技术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资本运作、增资扩产、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面的发展计划,可申请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革命性、突破性、重大创新等特点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给予专项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增城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项目承担企业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各项工作。

  (一)区科工信局会同区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的合规性,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增城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各镇街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核查,配合区相关职能局做好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及验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审批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区科工信局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支持项目。指南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数量、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二)初步审查。增城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各镇街对资金申报主体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区科工信局。

  (三)符合性复审和专家评审。区科工信局联合区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对资金申报主体进行符合性复查,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排序入项目库。

  (四)拟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和社会公示。在项目审查、专家评审、查重等程序后,区科工信局联合区商务局经集体审议择优选择项目,并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五)确定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科工信局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按照区政府批复的支持项目名单,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签署协议、下达资金计划等工作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企业,其中按项目建设进度支持的,事中拨付50%、事后拨付50%。

  (七)其他。按申报指南要求,应当后继开展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等其他程序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的遴选、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参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函〔2017〕293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粤经信创新〔2012〕519号)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聘请专家或中介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完工评价或验收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将根据实施情况和需要,每年评估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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