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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在公司经营中虽然有自己的一份表决权,但在有些时候,股东表决的最终结果是不尽如人意的。说到这里就要提起我们股东权利中的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股东回购请求权。
股东回购请求权也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
要想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首先是股东身份,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均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并未作特别规定。
第二、法定事由。这是指行使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分三种: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在股东在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虽说股东回购请求权介于它的行使条件特殊性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少几率会用到,但身为股东,还是建议对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知,以作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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