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其中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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