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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金融法人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03:31:49 浏览:547 来源:网络转载

政府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办〔20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穗金融〔2016〕47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荔湾区金融产业,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持在荔湾区新设立,且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纳入荔湾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金融业且独立核算的金融法人企业。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荔湾区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奖励条件的金融法人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局统计摸查后实施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法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荔湾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法人机构,具体包括:

(一)持牌金融法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类金融法人。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荔湾区)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股权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事金融和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三)新兴金融法人。为弥补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服务局限性而兴起的金融新业态;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为开拓新业务领域,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和各类互联网载体,探索新服务工具、模式及标准而产生的金融新业态组织。

(四)其他法人。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高层次人才是指上述金融法人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或者区政府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企业,除享受市的奖励外,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落户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法人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贴,每年支付20%,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享受扶持期内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如有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法人企业按照给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经营奖励。

新注册的金融法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年度起连续5年,以金融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为基数,按照第1年奖励100%、第2年奖励100%、第3年奖励50%、第4年奖励50%、第5年奖励50%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上述资金扶持需扣除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扶持后给付。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荔湾区注册的金融法人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比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该企业超出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15%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法人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所获扶持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其中对于个人的奖励应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上限,且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法人企业的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所获扶持奖励资金的80%。

第七条  对荔湾区发展有重大贡献或者前景好、有潜力的金融法人企业,可专门制定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具体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行。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法人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提出资金奖励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主要说明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发展及税收情况等),填写《金融法人企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供财税部门计算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六)个人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承诺书(明确不迁离本区、不改变纳税义务等内容);

(九)申请建(购、租)办公用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屋造价审计报告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金融法人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资金扶持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补贴、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金融法人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荔湾区纳税的义务,不迁离荔湾区且不减少投资规模。如有违反应退回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金融法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荔湾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应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当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此前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意见执行。

 

附件:金融法人企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金融法人企业资金补助申请表

 

单位

全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

 

 

 

 

基本户银行

 

基本户账号

 

 

迁入时间

(如有)

 

 

手机及

办公电话

 

Email及QQ

 

申请

补贴

类别

□落户补贴             

本次申请

补贴金额

万元

本次申请

补贴金额

万元

本次申请

补贴金额

万元

20   年

20   年

20   年

 

净资产

 

总资产

 

净资产

 

总资产

 

净资产

 

 

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纳税总额

 

净利润

 

纳税总额

 

净利润

 

纳税总额

 

承诺函:经核实,本表中所填数据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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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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