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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社会保险资助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10-16 09:13:38 浏览:475 来源:网络转载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办理社会保险资助业务

二、行使依据:

    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

    2、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劳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

三、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1.补贴对象:

  (1)本区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本区户籍农村劳动力;

  (3)本区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4)本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2. 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办理用工备案及参加社会保险后,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表》(附件1)一份(到受理处领取);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①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无须提供资料),
      ②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③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营业执照。

  备注:
      ★首次办理需:提供第1-3项资料1份,并提供2-4项原件核对;
      ★续办需提供:提供第1项资料1份。


五、业务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录入及初审---区审批---市审批---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帐号划款


六、业务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承诺期限:

     每年2、4、6、8、10、12月的5-15日。   


八、办理部门: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九、办理地点:

    海珠北路107号后座二楼


十、联系电话:

    88900167


十一、注意事项:

    1.先投保,后补贴。每二个月办理一次,首次申报必须在核发营业执照的1年内办理,超过该期限的,不予以办理。

    2.首次办理后必须按季度连续办理,逾期视为放弃,不予补办。

    3.要求法定代表人办理,如委托其他人办理需写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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