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南沙区个体工商户群体规模庞大,但由于拆迁、经营不善、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各种原因不再营业,业户迁走或关闭后,大部分未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造成个体工商户“死户”较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个体户数据失真,影响了政府客观科学决策。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进来容易,出去难”的问题,保证个体工商户信息真实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我局认真研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6】545号)文件精神,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经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同意在南沙区开展个体户简易注销试点探索工作。该局参考了国家局试点的上海、江苏、宁波、重庆的做法,广东省局试点的东莞、江门、肇庆的做法,江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浙江省、福建省、天津市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制定形成了《广州市南沙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
二、制定依据和可行性
1.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3.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6】54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试点办法》共十四条,其中第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第4条明确了实施机关和职责权限;第5-7条规定了实施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简化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第8-11条规定了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程序;第12条规定了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救济异议的方式和程序;第13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登记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14条明确了《试点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一)简易注销种类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二)适用范围
《试点办法》适用于南沙区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避免“有问题”的个体工商户被简易注销对经营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办法》第3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3种情形,第8条规定了不适用依职权简易注销适用的情形,提高基层清理“僵尸户”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依申请简易注销的简化条件和程序
依申请简易注销,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试点办法》第5-7条对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对个体工商户申请时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经营者可以提交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可予以注销,可以由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节省了注销成本。
(四)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条件和程序
依职权简易注销,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试点办法》第8-11条规定了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四种适用条件,规定登记机关应对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税务部门确认的程序规定。同时赋予了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机关发布拟注销公告期间和被依简易注销后均可提出异议的权利。登记机关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还应通过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五)简易注销的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
《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异议处理,登记机关发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存在不适宜注销情形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撤销注销登记,并通过南沙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第13条明确了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