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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1 03:23:07 浏览:145 来源:网络转载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的背景

  《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区开发建设强度不断加大,统筹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加强对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优化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管委会“全面解剖分析工程建设及变更各环节,锐意改革创新,提出大幅压减审批时间的方案”的精神,建设和交通局对《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文件主体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

  文件修改印发后,原穗南开管办12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程变更范围。原《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工程变更是指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在原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的形式、数量或质量方面的变更,现依据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不涉及工程设计内容变化但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事件不纳入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调整合同价款,不再报区层面审批。

  (二)精简了工程变更类别。原《变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程变更分为特大、一类、二类、三类、历史遗留变更,并按累计变更比例确定变更类别,现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程序的工程变更类别进行整合,分为重大、一类、二类、三类变更,不再另行设置历史遗留变更,且不再按累计变更比例确定变更类别。

  (三)简化、优化了审批程序。原《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三类变更经建设业主单位审查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二类变更还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程序性审核,一类变更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程序性审核后还需报分管本单位的区领导审批,为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工程变更实行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对口管理,取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程序性审核环节;二是一类变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技委办进行技术经济审查,二、三类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审查;三是明珠湾区和产业园区管理单位或机构统筹片区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由相应管理单位或机构参照本办法健全相应制度规范进行管理。

  (四)修订和完善了工程变更计价方法。原《变更管理办法》对工程变更的计价方法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按照以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节约成本的原则,对工程变更计价方法进行修订,现明确工程变更计价应优先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无相关规定,则按修订后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五)明确了不超可研批复金额的概算调整程序。原《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概算调整按《印发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印发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无相关概算调整程序的规定,现将不超可研批复金额的概算调整程序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六)规范了变更报批内容。原《变更管理办法》无相关审批表格的样式及审核内容,现制订了《建设业主单位工程变更审批表》、《建设项目Ⅰ类、Ⅱ类工程变更审批表》及《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样表),统一表格样式,明确工程变更报审内容。

  (七)进一步明确工程服务类项目变更程序。原《变更管理办法》对工程服务类的变更程序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现明确不超合同金额或按概(预、结)算审定金额作为计费基数调整合同费用的,不纳入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除此情形以外相应服务费增加的,按照变更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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