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于2018年4月16日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17年9月8日,区政府正式印发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144号文正式印发后对区内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作出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有效地促进了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1月19日,市城市更新局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充分做好与上级政策的有机衔接,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本区实际,需要对144号文作出修订,4月16日,区政府正式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番府〔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对144号文进行四方面的修订:
一是增加144号文的制定依据。45号文增加了文件制定依据,即《意见》。
二是关于引入合作意向企业进行了重新规范。45号文删除了144号文第二点“规范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程序”中的第(五)点,不再允许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在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之前签署合作意向企业;第(七)点进一步明确仅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合作企业,合作意向单位不再适用该内容。依此进一步规范了本辖区内旧村庄更新改造引入合作企业的实施要求。
同时,144号文全文由27条,修订后的45号文调整为26条。
三是结合《意见》补充144号文的内容。在144号文中补充了招商文件的“评审办法及标准”、“将招商文件抄报市城市更新局”、“招商结果在番禺区政府、市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公布”等表述,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
四是删除144号文第六点附则中的第(二十七)中“实施期间,如上级要求进行调整的,按上级的意见修订”。因为144号文先于《意见》印发,所以印发时为便于衔接上级政策,在附则中做了相关的规定,现《意见》已正式印发,所以本次修订时将此内容删除。同时,45号文补充了适用条款等表述,并明确废止144号文。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注重契合番禺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本45号文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和体现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特点和现实需求,从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是否可以签署合作意向企业的关键环节侧重强化,确保45号文具有规范操作性。自2017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后,不少开发商展开新一轮的“圈村”行为,私下与村签订合作意向书,并引导村开展改造意愿的表决后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计划,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改造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导致我区的旧村改造项目“遍地开花”,甚至一些实力不足够强大的公司或平台公司也开始恶意签署合作意向书,扰乱了城市更新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因此,本次45号文不再允许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在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之前签署合作意向企业,主要考虑到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占地面积大、人口多,必须选择具备有经验、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优质企业有效地推进旧村庄更新改造;同时,藉此避免和防范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在引入合作企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
(二)注重界定清晰引入合作企业的平台。《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企业选择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我区印发的144号文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中心发布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并进行资格审核,然后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择优确定合作企业”。经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意见后,认为应该明确“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具体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中心或其他。因此,本次修订内容维持144号文原有的规定。
(三)注重与上位政策的有机衔接。《意见》主要就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前期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并要求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市城市更新局的规定基础上,就合作企业选择的时点、条件、程序等制定更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程序抄报市城市更新局。我区修订后的45号文对引入合作企业的要求都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不再允许在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之前签署合作意向企业,而且是符合市城市更新局《意见》的要求的。
45号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全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是规范和促进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发展的重要措施。修订后的45号文将更有效的引导和规范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