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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实体店物业租金

发布时间:2020-03-26 11:34:57 浏览:613 来源:白云政务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

 

(一)支持对象

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它确实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实体生产经营中小微市场主体;参与“抗疫”相关的医疗生产经营企业、医院及研发机构等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支持方式

申请支持。

 

(三)支持内容

1.坚持“精准帮扶、服务实体、能免尽免、依法合规”的原则,对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其所承租物业自2020 年2 月1 日至3 月31 日合同有效期内租金。

2.对于其它确受疫情冲击较大且合情合理的实体生产经营业态的中小微承租户(如制造业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以及参与“抗疫”并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各市属国企应主动与相关承租户积极协商并制定“减、免、缓、送”等多种租金减免方案进行精准帮扶,大力帮助其减少生产经营期间的租金压力,尽可能最大程度支持实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3.若承租户为中间转租方的需承诺同步对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不低于其享受的租金减免幅度。

 

(四)支持条件

 

1.承租广州市属国企(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位于广州市范围内权属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物业租赁用途为: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其它确受疫情较大冲击且有合理依据的实体生产经营业态(如制造业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参与“抗疫”有关机构单位,尤其是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更大力支持减免租金。

3.对违反契约精神或不配合政府“抗疫”的承租户不在租金减免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拖欠租金或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而又不配合整改的承租户。拖欠租金的承租户是指在租赁合同期内,截止到2019 年12 月因其自身原因蓄意欠租且当前仍未缴清所欠租金的承租户;若当前已补交完毕所欠租金的除外。二是不积极配合物业出租方和街道属区政府部门的各项防疫工作,不认真落实租赁物业辖区防疫消毒卫生措施或发生抗击防疫违规事件的承租户。

4.对出租物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各市属国企根据所在地疫情影响情况,可参照物业所在地减免做法或此通知要求给予租金减免。

5.对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租金减免,企业应加强与股东的沟通联系,争取积极支持租金减免工作。

 

(五)需提供材料

1.由市属国企(一级集团)负责组织下属物业权属企业(即合同所载物业出租方/甲方)结合租赁双方所签有效租赁合同及内部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即合同所载承租方/乙方)办理减免手续并予以核定。

承租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身份证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证明(按工信部门或《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 号)的标准认定,为简便手续,可由承租方打印报税证明、人社参保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多种有效材料进行证明。

2)同步同幅度减免最终承租人租金的承诺书。若承租户为中间转租方的需承诺同步对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不低于其享受的租金减免幅度。

3)出租方受理过程中市属国企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必要材料。

2.具体办理流程为:

1)告知减免对象。权属物业出租方主动告知承租方免租事项(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需提交申请材料等),并摸查掌握各类受疫情冲击的承租户(包括是否为中间转租方等情况),分类形成减免清单台账。

  (2)申请材料受理。各企业以便捷高效形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由承租户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疫情期间,避免人流集聚,可采取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受理。

  (3)加快材料审核。各权属物业出租方根据市属国企所制定方案(明确审批主体、内部程序、时限等),对承租户所提交材料进行把关审查并上报市属国企(即一级集团)最终审批。各企业应加强对租金减免行为的信息公开,并建立对本企业不落实减免政策或不规范行为的举报渠道。

  (4)签订减免协议。对于经最终审核无异议的承租户签订租金减免协议(若为中间转租方的应承诺同步同幅度减免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市属国企集团可结合自身内部管理规定和确保程序规范、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便捷优化)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由市属国企结合内部管理规定和租赁实际制定减免方案,并组织下属物业权属企业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设立专门受理通道办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原双方租赁合同所载信息或径询合同所载物业出租方/甲方。

 

  (七)办理时限

  2020年3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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