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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之 操作篇

发布时间:2020-03-26 03:32:47 浏览:118 来源:增城政务
 1.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2.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

(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阶段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阶段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3.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款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4.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5.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6.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7.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8.公司享受免征2020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9.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可以。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

  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大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划型结果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提请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其他类型的由税务部门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10.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9日补申报20201月社保费,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

 

  1. 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12.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2.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存在欠费,但是员工要办理离职,电子税务局可以进行减员操作吗?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欠费减员功能。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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