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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和培育高效益优质企业的扶持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26 04:37:25 浏览:110 来源:从化政务
           

  从化区作为广州市生态核心区和后发新区,按照生态立区、产业强区、特色发展的要求,高效利用有限的空间和环境资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必由之路。结合国务院国发〔20175号关于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精神,借鉴周边地区做法,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增强活力,着力引进和培育空间资源节约、经济社会效益高的优质企业,特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优质企业的认定

  各镇(街、园区)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着重发掘、引入和培育以下两种类型优质企业,并由区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引导其做大做强。

  (一)在从化区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环节在从化区外为主,纳税和经济统计在从化区内为主,并且对从化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程度的,可认定为空间资源节约、经济社会效益高的优质企业(简称优质企业,下同)。企业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具备空间资源节约、经济社会效益高的优质企业功能且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所属(受益)镇(街、园区)同意并报区优质企业办备案,可以认定为优质企业。

  (二)大型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从化区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实体在从化区为主,投资额大、产业带动强的,可认定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优质企业。

 

  二、优质企业奖励条件、标准及申报拨付方式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重大的优质企业或对从化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经所属(受益)单位提出,可经区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区政府集体讨论同意专门认定,另行制定专项措施扶持。

  对空间资源节约、经济社会效益高的优质企业,相关规定如下:

  (一)奖励条件

  优质企业在年度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可申报奖励,贡献额度不跨年累计。区内同类型资金不可重复申报。

  (二)奖励标准

  1.由区财政按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万元为基数,每贡献5万元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并依此累计,余数不计。

  2.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优质企业(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镇(街、园区)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区优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另行给予扶持奖励,资金由镇(街、园区)在区财政安排的优质企业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比例应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确定基数比例,可采用递进制计算,最高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根据企业的贡献,对企业一年所获优质企业奖励金额不作限制。

  3.对成功引入优质企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均非公职性质的),可由镇(街、园区)给予中介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中介奖励资格,需经镇(街、园区)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区优质企业办备案。中介奖励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可同时申报和拨付,由镇(街、园区)在区财政安排的优质企业专项资金中自行解决。原则上对中介和企业的奖励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5%(其中中介属个人申领的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采用递进制。对中介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引进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中介奖励在5%-10%经镇街(园区)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区优质企业办备案。中介和企业的奖励比例超出该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65%的,或中介奖励超过10%的,由镇街(园区)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中介奖励可按原协议内容执行至本扶持措施有效期截止。

 

三、优质企业认定和奖励办理流程

 

  (一)优质企业的认定。

  1.企业向属地镇(街、园区)递交优质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经镇(街、园区)初审同意,转送区优质企业办审核后,纳入优质企业库,并报区优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认定的优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经镇街(园区)将相关资料报区优质企业办。

  2.优质企业经区优质企业办备案认定后,原则上不受理优质企业在区内各镇(街、园区)之间迁移的申请。

  3.符合优质企业认定条件、洽谈引进中的企业,镇街(园区)可无偿提供仅作办公使用的经营注册地址。

  (二)优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1.优质企业年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标准的,向属地镇(街、园区)递交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镇(街、园区)对优质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上报区优质企业办。优质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监测运行资料应真实可靠,镇(街、园区)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优质企业认定;已认定为优质企业的,取消其资格、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优质企业办对申报资料汇总审核后,向区政府申报扶持奖励资金方案。

  3.区政府审定扶持奖励资金方案后,批复区优质企业办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批复的资金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由区科工商信局兑现的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科目,由区科工商信局拨付给申报企业;由镇(街、园区)兑现的企业奖励资金,在镇(街、园区)的优质企业专项税收分成中解决,并由镇(街、园区)按规定拨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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