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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09 05:29:32 浏览:6,349 来源: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国 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 114 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构建更加良 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动科技创新赋能老城市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 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 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 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4、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 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5、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 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6、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登记管理,常年受理。孵化器可登记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在登记基础上每年定期开展认定工作,可认定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二章 众创空间

7、申请众创空间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4. 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5. 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50%,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 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 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6.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天使资金;上一个非自然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 家(个)。

7.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个),创业团队上一个非自然年度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8. 配备至少2 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9. 上一个非自然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股权众筹、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8、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 设计的群体。

2.初创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 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 个月。

3.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9、申请综合型孵化器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2.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 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 积)占5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 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1 家(含)以 上。

5. 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1家(含)以上。

 6. 配备至少3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10、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5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 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型孵化器进行登记管理。专业型孵化器的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 能与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先进能源、先进材料、先进制造、 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等前沿技术与重点产业领域及生命科 学、海洋科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战略前沿与基础研究领域, 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 企业占比不小于60%。

11、本市登记的孵化器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综 合型市级孵化器认定: 

1.设立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创 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 员不少于2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 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 积)占6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资金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获得投融 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5. 在孵企业不少于20 家,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 家。 

6. 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 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 家。

12、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 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型孵化器申请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先进能源、先进材料、 先进制造、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等前沿技术与重点产业领域及生命科学、海洋科学、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战略前沿和 基础领域,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 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60%。

13、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个月。 

3.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4、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3 个月)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 万元。

4.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三 等奖及以上。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15、申请加速器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具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 运营管理机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 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 面积)占 5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 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 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 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 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 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 作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 企业数量 1 家(含)以上。 

6. 入驻企业不少于 10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 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6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 效知识产权的企业 2 家(含)以上。 

7.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 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 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20%。 

16、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 新技术领域范围。 

2. 入驻企业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达 600 万元以上。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3%以上。

17、加速器应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成长较 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 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 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引导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18、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 载体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19、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登记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9 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登记证书。

20、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查,并将通过受理审 查的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 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 审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4.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议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21、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 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 准确上报统计数据,连续两次未填报年度火炬统计的科技企 业孵化载体撤销登记,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时撤销市 级认定。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等条件发生变化的, 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 3 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22、在依法实施监察、审计、财政检查、税务检 查时,发现相关单位(企业)在申请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登记、 市级孵化器认定过程中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对外提供不真 实的财务资料、会计核算不真实、偷漏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10 的,撤销其登记资格,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撤销其 市级孵化器认定资质。

第六章 扶持政策

2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评价体系,依托评价体系开展“赛评结合、以赛为主”的 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孵化器设置一等奖 8 名、 二等奖 20 名、三等奖 30 名,同时根据比赛得分前 50%(含) 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孵化器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 胜奖数量不超过 100 名;按照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三等奖 50 万元、优胜奖 10 万元给予事后补助。众创 空间设置一等奖 8 名、二等奖 20 名、三等奖 30 名,同时根 据比赛得分前 50%(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众创空 间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 40 名;按照一 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30 万元、三等奖 20 万元、优胜奖 10 万元给予事后补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速器发展情 况,可探索建立加速器评价机制,结合评价情况,市财政每 年可安排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加速器发展。

24、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牵头机 构,联合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与广州市科技成 果产业化天使母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 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 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25、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高效、发展良11 好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家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国 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积极鼓励孵化载体中符合 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26、积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科技金融生 态网络。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科技金融工作站,以银行机 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为科技金融特派员,通过科技金融工作站 与科技金融特派员的联动,为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的科技金 融精准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赋能孵化育成体 系的“1+1”模式,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不少于100个科技金 融工作站。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27、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围绕“专业化、资本 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路径,结合产业发展和“老城 市新活力”的创新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项目的发现、 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 加强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帮助初创企业扩充贷款和融资渠 道,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 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28、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鼓励 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自身资12 源禀赋,围绕产业共性需求和技术难点,聚焦垂直领域,建 设专业孵化载体,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 集聚和开放共享,推动创新型企业集群发展,支撑支柱产业 创新发展。

29、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本化”发展。推动 科技金融与孵化载体的融合发展,围绕创业链部署资金链, 加强孵化载体的资本驱动功能,优化孵化载体的金融生态。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资金,畅通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和持 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 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广度和深度,提升和完善载体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功能。

30、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际化”发展。坚持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推动孵化载体充分结合粤港澳 大湾区发展机遇和广州科技创新资金集聚的优势,支持孵化 载体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 等业务,建设一批面向港澳和国际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 港澳地区和国际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 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构建全球创新链,积极融入“一带一 路”倡议,不断优化和完善广州创新创业的国际化生态。

31、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支 持孵化载体对其他主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孵化载体应不 断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模 式,逐步实现连锁化、标准化经营,逐步实现孵化品牌的输 出和拓展。

第八章 附 则

32、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各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33、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5 号) 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 规字〔2018〕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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